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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
来源:吴华周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02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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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日前,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由我等代理的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”共两个案件判决书送达。判决结果为: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因本案讼争标的本息达四千多万,原告为此损失的诉讼费就达三十多万。

    这是一起因不良债权转让而引起的赔偿纠纷,对方为不良债权持有人(即该案原告,我方代理债务人、被告)。原告起诉称被告作为负债公司的股东,在负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后仍没有进行清算,根据《公司法解释二》相关内容,要求股东承担清算不能的责任。该案涉案金额巨大、又是涉港澳台案件,我对有关不良债权转让的相关法规和《公司法》相关内容进行了充分的研究,提出了一个意见:即债权人不可逾越公司的强制清算,而直接主张由股东来承担其所出资的公司债务,因为: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其主体并未消失,此时承担责任的主体仍为公司而非股东,股东仍受“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”的保护。至于原告所述股东已不能进行清算是一种推测,没有充分证据证明。最终这一意见被法院采纳,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    不良债权转让问题如接触者即知,其许多规定是介于法律与国家政策需要之间的,要平衡国有资产流失与尽快处置完毕之间的关系,还要平衡债务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,又要尊重历史平稳过渡。特此国家出台了诸多专门规定游离于法律和政策之间。而原告是一家专门从事不良债权交易的单位,在不良债权问题本身上找到破绽着实很难。但诉讼中要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只要找准一个致命的环节即可,最终我们赢得了该官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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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吴华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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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3506*********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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